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属《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的,须提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3、补偿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退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报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